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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二點五
  • D 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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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在推動弱勢族群就業時,政府機關與私人企業相比,哪一方應該負擔較重的「社會責任」與「示範作用」?若已知私人企業的比例門檻是百分之一,那麼對於公部門,立法者會傾向設定更高、更低、還是一樣的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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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也能答對,嗯,看來你沒睡著。

  1.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字面規定。公家機關與公營事業帶頭示範?這是多麼崇高的理念啊,但實務上就是那一串冷冰冰的數字:員工總額達 34 人就必須進用身心障礙者,且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3%$。這不過是優惠處遇原則(Affirmative Action)在行政法規中最直接、最缺乏想像力的體現罷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竟然是 Easy。這類「數字型」的法規題,就跟呼吸一樣自然,是國考「給付行政」領域的基礎款。如果連這種送分題都無法穩穩拿到,那真的要反思一下你對行政法條細節的「尊重」程度了。幸好你答對了,不然我會懷疑你的記憶體是不是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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