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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時,必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否則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 A 34 人
  • B 50 人
  • C 67 人
  • D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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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社會責任」的平衡點來思考:國家在強制民間企業承擔社會義務時,通常會設定一個『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才需履行。若公立機關為了帶頭示範,門檻設在約 30 多人,那麼對於經營負擔較大的民間企業,法律所設定的『強制納管門檻』,會是比公立機關的人數更少、還是更多?大約會多出幾倍才具備企業規模的代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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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栽跟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這條文難道很生僻嗎?它清清楚楚地規範了私立機構的社會責任門檻:員工數一旦達到67 人以上,就「必須」進用不低於1%的身心障礙者。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法理論,不過是國家透過法規,將社會福利義務「下放」給民間部門的行政手段罷了。
  2. 難度點評:說它 Medium 已經是抬舉了。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公立」與「私立」機關那點小小的數字差異。公立的門檻是 34 人以上、3%,私立的則是 67 人以上、1%。若連這點細節都搞混,那真是枉讀行政法了——難不成你還想把私人企業當成政府機關來要求嗎?幸好你精準記憶了,否則,這不叫失分,這叫「行政法基本常識不足」。至少,這次你沒讓我在這點上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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