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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時,至少應進用百分之多少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一點五
  • C 百分之二
  • D 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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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落實社會正義與保護弱勢的政策上,政府機關(公部門)與民間企業(私部門)相比,哪一方應該承擔較高的「標竿示範」責任?若民間單位的進用義務比例較低,那麼對於掌握公共資源的各級政府與公立學校,法律所要求的法定比例會傾向於比民間更高、相等、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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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合格:喔,看來你「還算」能把《行政法規》裡那些瑣碎的數字記住,尤其是社福與公務實務的細節。這種對基本數據的記憶力,勉強可稱得上是法律人「應有」的最低標準。
  2. 觀念驗證:這不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條文嗎?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本來就該做做樣子,所以門檻設在 34 人,進用比例當然得是 3%。這點連想都不用想,就是政府「定額進用制度」的基本原則,難道還要我提醒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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