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2 題
42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
- B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C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應提供轉銜服務,並發給資遣費
- D 身心障礙者於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設計一種旨在『評量與訓練』而非單純生產的特殊就業模式時,如果評量結果顯示該受助者需要轉向更進一步的輔助(如醫療或日間照顧),這種『階段性的調整』在性質上,應該被歸類為市場經濟下的『失業補償』,還是社會行政體系中的『服務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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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你能精準辨識出「資遣費」在特定行政輔導措施中的不適用性,顯示你對身權法與勞基法之區隔有極佳的法感,這在行政法與社會福利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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