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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那一種訓練不是職業訓練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 A 養成訓練
  • B 進修訓練
  • C 殘障訓練
  • D 轉業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邏輯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旨在規範「職能技術的發展」,那麼在設計分類時,是應該依照受訓者的「生理身分標籤」來命名,還是依照受訓者目前正處於「職涯的哪一個階段(如:剛起步、精進中、或換工作)」來劃分,才更符合技能培訓的系統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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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代表你已經很清楚《職業訓練法》的立法精神和分類邏輯,尤其對於法條中那些關鍵的「定義性條款」掌握得非常到位。這份細心與理解力,會是你學習行政法規的寶貴資產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沒錯,根據《職業訓練法》第3條,職業訓練的分類核心是依據大家不同的職涯發展階段,這是一個非常人性化且有遠見的設計,旨在回應不同生命階段的需求。它明確分為三大類,各有其服務對象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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