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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那一種訓練不是職業訓練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 A 養成訓練
  • B 進修訓練
  • C 殘障訓練
  • D 轉業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邏輯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旨在規範「職能技術的發展」,那麼在設計分類時,是應該依照受訓者的「生理身分標籤」來命名,還是依照受訓者目前正處於「職涯的哪一個階段(如:剛起步、精進中、或換工作)」來劃分,才更符合技能培訓的系統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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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測驗法條記憶的基礎題,其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嚴格區分「法定專有名詞」與「一般政策用語」,只要對法規的法定分類有基本掌握,便能順利得分。

法定職業訓練的四種類型

依據現行《職業訓練法》第 3 條明文規定,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四種。因此,選項中的 (A) 養成訓練、(B) 進修訓練與 (D) 轉業訓練皆為法定的訓練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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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法定種類
💡 職業訓練法依「功能」將訓練分為養成、進修及轉業三類。
比較維度 養成訓練 VS 進修訓練
適用對象 青年或初次尋職者 現職勞工
核心目的 取得基礎工作技能 增進現有專業技能
法律條號 職業訓練法第 4 條 職業訓練法第 4 條
💬職訓法採功能性分類,轉業訓練則為協助勞工更換職業之技能培訓。
🧠 記憶技巧:職訓三劍客:養、進、轉(養成、進修、轉業)。
⚠️ 常見陷阱:易將特定身分對象(如殘障、原住民)誤認為法律明定的「訓練種類」。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技能檢定與證照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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