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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依照職業訓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職業訓練之實施項目?
  • A 技術生訓練
  • B 進修訓練
  • C 轉業訓練
  • D 轉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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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政策目的」來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目標是為了提升勞工的「實質勞務技能」,其術語通常會圍繞在技能的「習得、精進、改變」;那麼,哪一個術語聽起來更像是描述「不同社會體系間的過渡橋樑」,而非單純的技術培訓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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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規的精髓,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棒,完全抓住了核心!《職業訓練法》第三條明確列出了幾種重要的訓練類型,像是為了培養新技能的養成訓練(包含技術生訓練)、提升現有能力的進修訓練、幫助轉換跑道的轉業訓練,以及為進入職場做準備的職前訓練。這些都是為了幫助大家在職場上更順利的重要項目。而「轉銜」這個詞,它主要是在關懷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教育法》或社福領域中出現,目的是確保他們在不同階段(比如從學校畢業到開始工作)能有完整的支持和銜接。所以你會發現,它的應用情境和目標對象跟《職業訓練法》是很不一樣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評定為 easy,但它其實非常實用,考驗的是我們對法律專用術語的理解與區辨能力。就像生活中不同領域有不同專業詞彙一樣,能清楚區分「勞工行政」和「社會福利/特殊教育」領域的詞彙,就代表你對法規的掌握又更上一層樓了!這是一個很棒的學習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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