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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我國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下列何種處理並非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
  • A 警告
  • B 限期改善
  • C 罰鍰
  • D 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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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特許』一個民間單位執行特定任務(如辦理職業訓練)時,如果這個單位做不好,為了守護公共利益,最核心的糾正目標應該是『要求它改善』,還是『直接收回當初給它的特權』?在這種行政許可的授權關係中,哪一種手段最能體現『你不適任,就沒收資格』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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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訓練法第39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訓整頓。四、撤銷或廢止許可。」從前述法條明文可知,當職業訓練機構出現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情事時,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理手段包含警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以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經比對各選項,警告、限期改善與撤銷或廢止許可皆為法定的處理手段,而罰鍰並未明列於該條文的處置方式之中,並非主管機關得依此行使之手段,故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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