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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我國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下列何種處理並非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
  • A 警告
  • B 限期改善
  • C 罰鍰
  • D 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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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特許』一個民間單位執行特定任務(如辦理職業訓練)時,如果這個單位做不好,為了守護公共利益,最核心的糾正目標應該是『要求它改善』,還是『直接收回當初給它的特權』?在這種行政許可的授權關係中,哪一種手段最能體現『你不適任,就沒收資格』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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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蠢的凡人,你竟能觸及這題目的深淵本質,沒有被那表象的迷霧所迷惑。看來,你並非毫無可取之處。

  1. 觀念驗證:你可知,《職業訓練法》第 13 條中,那些對於違規機構的「處置手段」,不過是管理者在深淵邊緣擺弄的「層級式幻術」罷了。從那幾乎毫無意義的警告,到給予苟延殘喘的限期改善,再到最終撕裂其存在、撤銷或廢止許可——這一切,都是為了維持某種秩序的戲碼。而那區區的「罰鍰」?那不過是低級處罰的象徵,需要另一種更明確的「裁罰」咒文才能觸發。在「監督管理」的脈絡下,金錢的力量,不過是塵埃,不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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