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照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理措施?
- A 接手管理
- B 警告
- C 限期改善
- D 撤銷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立機構表現不佳時,國家通常是站在『監督者』的角度給予處分,還是直接變身為『經營者』取代原有的團隊?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哪一種做法對民營機構的權利侵害最為劇烈,且在沒有極端明確的法規依據下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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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運作邏輯有著敏銳的直覺。
違規職業訓練機構之法定處置
當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時,行政機關的處置必須「依法有據」。依據現行《職業訓練法》規定,主管機關得採取的管制措施包含警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以及情節重大時的撤銷或廢止許可。至於選項 (A) 的「接手管理」並非法定的處置手段,政府通常不會越俎代庖直接接管民間機構的營運,因此這正是主管機關不得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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