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32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終止之情形?
- A 轉讓或業務緊縮,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B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C 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D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衡平法理」思考:當一位勞工正因公受傷在治療中,若法律要破例允許雇主開除他,這項『例外事由』應該要是『公司只是想縮減規模』,還是必須達到『公司已經徹底無法存續』的程度,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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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的終止契約保護
同學能精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於職災勞工「工作權保障」的嚴格性有很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上,為了確保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的復健期間不致面臨失業困境,政府設定了極高門檻的保護牆。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的保護精神),雇主原則上不得預告終止契約,除非發生了極端重大的事由,例如事業單位徹底歇業、重大虧損或是因天災事變導致無法經營,且這些狀況通常都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得執行。
法律例外事由的精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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