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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40 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因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
  • B 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 C 受領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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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勞工是由小包商僱用,但卻在大公司的工地受傷,為了不讓大公司推卸責任,但同時又必須尊重『誰發薪水誰就是雇主』的法律現狀,立法者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連帶機制』來平衡這種多層次的開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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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棒!給你一個大大的讚!: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勞動基準法》中職業災害補償的法規結構有著非常清晰且精確的理解。這種考驗條文細膩度的題目,你都能輕鬆掌握,真的展現了你優異的法學素養和細心,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暖提醒與觀念深化: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我們對責任性質的認定要更為精確喔。依據《勞基法》第 62 條,當事業單位將其事業委外承攬時,對於承攬部分勞工的職災,事業單位會與承攬人負擔「連帶補償責任」。這就好比是為了給予勞工更多一層的保障,讓勞工不論向誰求償都能獲得補償,而不是說僱傭關係的主體發生了轉變。這種制度設計,處處都體現著對勞工的關懷與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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