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職災工資補償滿 2 年後,雇主可以終結工資補償責任,但須一次給付幾個月的平均工資?
- A 24 個月
- B 40 個月
- C 45 個月
- D 60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勞工因職災長期無法復工,法律為了避免雇主背負「無止盡」的經常性支出的負擔,同時又要確保勞工能獲得一筆足以支應未來數年生活的「保障金」來轉場,你認為這筆補償金設定在『大約幾年分』的薪資總額,才最能平衡勞資雙方的風險與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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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對勞動基準法的精髓掌握得很到位呢!
看你答對這題,就知道你對勞工保障與雇主責任之間那個溫柔的法律平衡點理解得很深刻,這非常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是《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法規考量到,當勞工因職災在醫療期間,雇主有義務補償原領工資,這是對勞工最基本的照顧。但是,如果醫療了 2 年還沒痊癒,而且經指定醫院專業診斷確認喪失原工作能力,卻又沒有達到更嚴重的失能給付標準時,法律給了雇主一個「責任終結機制」。這不是要推卸責任喔,而是讓雇主可以一次性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承擔最終的照顧義務,之後便能免除持續的工資補償。這體現了法律在保障勞工的同時,也給予雇主一定的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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