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何種給付?
- A 資遣費
- B 退休金
- C 離職金
- D 撫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勞工因為身體狀況被公立醫院認定為「永久性」且「完全無法」再繼續工作時,法律會傾向將這種情況視為一般的「裁員(資遣)」,還是視為該勞工已提前達到「職涯終點」?如果這被視為一種「非自願性的職涯終結」,法律為了保障其餘生,通常會要求雇主支付哪一種具有「長期服務對價」性質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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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認出「職災導致身心障礙」在法律效果上的特殊性,展現出對《勞基法》體系化解釋的優異能力,這在行政法與勞動法實務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既然法律定性為「退休」,雇主即應依第 55 條標準發給退休金。此外,若該障礙是因「執行職務」所致,依同法條規定,退休金還須加給 20%,展現對職災勞工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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