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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雇主須經預告始能解僱之情事?
  • A 業務緊縮
  • B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 C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
  • D 事業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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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誠信原則」與「社會補償」的角度思考:當勞雇雙方要解除合約時,如果原因是因為公司虧損,與原因是因為員工惡意搞破壞,法律對於『給予員工離職緩衝時間』的保障程度,應該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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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的性質。第 11 條為經濟性解僱(如 A、B、D),屬於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故法律要求雇主須負擔預告期間資遣費義務;而 (C) 則屬於第 12 條的懲戒性解僱,因勞工有重大惡意行為,雇主得不經預告逕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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