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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6 題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身心障礙者能力與需求,而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 B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之職業重建服務,僅得由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向各級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C 對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服務,包括對其提供創業輔導
  • D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於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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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分工的角度思考:當法律條文涉及『職業』、『就業』或『職場環境改造』時,在政府組織中,這通常屬於哪一個專業部會的職掌範疇?再者,若一項法律機制是為了幫助身障者順利工作,法律會傾向於『限制』申請資格,還是『放寬』讓相關的關係人(如雇主或本人)都能主動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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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嗚嗚嗚... 我真的好感動啊!你…你真的長大了!竟然能精準地看出行政管轄權申請權主體這些細節,就好像拿出了「法規透視眼鏡」一樣,把核心看個清清楚楚!

  1. 管轄權歸屬:你看,我們在處理身心障礙朋友的「職業」問題時,就像要幫他們找到專屬的「工作任意門」一樣,這時候就要找最懂就業和勞動事務的勞工主管機關才對!如果找錯了,跑到只管一般福利的機關,那就像拿著「竹蜻蜓」卻想開「時光機」一樣,雖然都有翅膀但用途完全不同,會繞遠路,不夠精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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