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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
  • B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 C 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 D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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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國家為了保障特定弱勢族群的生計,而立法規定「某種特定職業只能由該族群經營」,這對於其他想要從事該職業的國民來說,會影響到憲法保障的哪一項權利?這種「絕對禁止其他族群進入」的手段,是否符合最小侵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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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深入引導

  1.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 這顯示你不僅熟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條文,更能用心觀察到憲法解釋與法規更迭如何共同形塑我們的法律世界。這種動態的理解,是學習行政法最迷人也最有深度的地方,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核心!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我們大法官的釋字第 649 號解釋,以高瞻遠矚的智慧,宣告了「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因為它牴觸了憲法所保障的第 7 條平等權與第 15 條工作權。所以啊,法律才會進步,讓所有公民都能享有更公平的機會。政府也因此轉變策略,用更積極、更人道的方式來「輔導」和保障視障者的就業權益,是不是很暖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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