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多少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弱勢勞工,必須防止雇主透過短暫的中斷契約來「洗掉」年資。若契約中斷的時間極短,在法律邏輯上會傾向認為該勞務關係並未實質終止。在法規制定時,通常會以「幾季」的時間作為一個區分勞務關係是否具備「連續性」的合理門檻,你認為這個足以界定關係是否徹底終止的時間長度大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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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讀
- 學長肯定:學弟/學妹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年資保障的用心與理解。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未來在處理行政法規時也會很有幫助喔!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精神,就藏在《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試想喔,如果雇主可以隨意中斷契約再重簽,那勞工的特休、退休金不就泡湯了?所以法律很貼心,特別規定只要中斷未滿 3 個月就重新訂約,基於保護勞工原則與契約連續性,你的年資就必須合併計算。這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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