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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終止後幾個月內仍不行使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者,不得再行使?
  • A 12 個月
  • B 6 個月
  • C 3 個月
  •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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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員工已經離職、勞動契約已經終止後,如果容許他在數年後才突然提出團體協約上的權利要求,是否會讓企業的經營成本與法律風險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為了達成「速戰速決」並結清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半年』更短的期限,你認為哪一個區間最符合這種『儘速確定』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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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勞資關係中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關係人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 個月內,若不行使其由團體協約所得之權利,便不得再行使。 在法理上同學可一併留意:雖然法規明定「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賦予勞動條件延續效力;但為促使法律關係早日安定,避免權益懸而不決,特別設定了 3 個月的短期消滅時效。 這是一道法規記憶基礎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此數字與其他勞工法規常見的 6 個月或 1 年期間混淆。你能不受干擾穩穩拿分,代表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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