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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13 當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時多久,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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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治國家在處理「私法自治」與「公共安定」的權衡:當兩造當事人陷入協商死胡同且一方有明顯惡意時,國家若要強行介入,通常會給予多長的『觀察期』來證明該協商已無實質進展?請試著從行政機關處理爭議的「半年一周期」慣例來推論這個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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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條件與期限規定。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當勞資雙方協商期間逾時6個月,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時,主管機關得依法介入並依職權交付仲裁,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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