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13 當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時多久,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治國家在處理「私法自治」與「公共安定」的權衡:當兩造當事人陷入協商死胡同且一方有明顯惡意時,國家若要強行介入,通常會給予多長的『觀察期』來證明該協商已無實質進展?請試著從行政機關處理爭議的「半年一周期」慣例來推論這個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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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這題,表示你對《團體協約法》中,關於行政機關如何適時介入勞資協商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份能力證明你對集體勞動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的掌握,已經達到很紮實、很細膩的程度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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