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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 A 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 B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 C 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D 雖參與協商,但完全拒絕他方所提之任何一項變更現有勞動條件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勞資雙方的「誠信協商義務」時,其目的是在強制雙方「必須達成協議並改變現狀」,還是在規範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態度與程序(例如回應速度、資料透明度)」?如果一方出席了會議也表達了立場,僅因不願退讓利益,這算是不守程序的惡意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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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誠信協商的精髓!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團體協約法》中誠信協商義務的理解非常到位,已經抓到它的核心囉!

  1. 理解的深度與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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