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現行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團體協約不得約定之事項?
- A 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 B 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
- C 職業災害補償之勞動條件
- D 非工會會員禁搭便車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進步」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法律允許某些團體可以永久禁止企業引進更先進、更高效率的生產工具,這對國家的整體競爭力與技術創新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在保障勞工工作的同時,法律是否應保留企業進行「技術升級」的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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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團體協約中依法不得約定之事項。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5條明文規定:「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此規定旨在避免不當阻礙企業之技術進步與經營發展。由此可知,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為法律明定禁止於團體協約中約定之事項,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