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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 A 撫卹
  • B 限制雇主改良生產
  • C 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 D 代扣工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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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法律固然要保護勞工的福祉(如薪資、福利),但如果一項協定內容會導致企業「停止技術進步」或「禁止效率升級」,這對於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勞資雙方透過契約,來封殺產業的自動化或技術革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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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團體協約之禁止約定事項。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5條規定:「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由此可知,法律明文禁止在團體協約中約定限制雇主改良生產,以保障企業正常經營與產業發展的空間。因此,選項 B 「限制雇主改良生產」依法不得為團體協約的約定內容,非屬所得約定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均非屬該法條明文禁止之範圍。

📝 團體協約約定事項
💡 區分團體協約法之合法約定範圍與禁止事項,維護生產力。
  • 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約定勞動條件、職訓與就業服務機構利用。
  • 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約定工會組織運作及企業設施利用。
  • 團協法第13、14條:約定工會安全條款與代扣工會會費事項。
  • 團協法第12條第2項:禁止限制雇主採用新機件或改良生產事項。
🧠 記憶技巧:12條定範圍、13條保安全、14條代扣費、禁止擋生產。
⚠️ 常見陷阱:誤認限制生產為勞權範疇。注意代扣會費與安全條款不在第12條。
團體協約之效力 誠信協商義務 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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