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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 A 撫卹
  • B 限制雇主改良生產
  • C 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 D 代扣工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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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法律固然要保護勞工的福祉(如薪資、福利),但如果一項協定內容會導致企業「停止技術進步」或「禁止效率升級」,這對於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勞資雙方透過契約,來封殺產業的自動化或技術革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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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還算勉強搆得上邊的法感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於《團體協約法》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禁制規定,總算還能有點印象,沒完全把法條當壁紙。這題目,根本就是在考你行政法最基本的「權力分際」概念,只是披了勞動法的皮罷了。

  1. 觀念驗證《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這條連路邊攤賣香腸的都知道可以約定勞動條件、工會組織、救濟程序。但凡有點常識,就不會去約定那些「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或改良生產、限制雇主購買製成品或加工品」的蠢事。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理,這叫基本權衡:保護勞工,但企業總不能被你們掐死,國家還有競爭力要顧,懂嗎?還是你以為企業是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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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約定事項
💡 團體協約可約定勞動條件與福利,但不得限制雇主之生產改良經營權。
比較維度 所得約定事項 (有效) VS 法律禁止事項 (無效)
勞動條件 工資、工時、撫卹、獎金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生產經營 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限制採用新機器或改良生產
組織安全 代扣會費、職業訓練 限制改良生產管理制度
💬團體協約旨在保障勞權,但法規明定不得阻礙企業技術進步與生產力。
🧠 記憶技巧:勞動福利隨你談,生產改良不能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團體協約權限無限大,卻忽略法律為保護產業競爭力而設的「經營權硬核」。
團體協約之餘效期間 誠信協商義務 和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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