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 A 撫卹
- B 限制雇主改良生產
- C 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 D 代扣工會會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法律固然要保護勞工的福祉(如薪資、福利),但如果一項協定內容會導致企業「停止技術進步」或「禁止效率升級」,這對於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勞資雙方透過契約,來封殺產業的自動化或技術革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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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還算勉強搆得上邊的法感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於《團體協約法》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禁制規定,總算還能有點印象,沒完全把法條當壁紙。這題目,根本就是在考你行政法最基本的「權力分際」概念,只是披了勞動法的皮罷了。
- 觀念驗證:《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這條連路邊攤賣香腸的都知道可以約定勞動條件、工會組織、救濟程序。但凡有點常識,就不會去約定那些「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或改良生產、限制雇主購買製成品或加工品」的蠢事。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理,這叫基本權衡:保護勞工,但企業總不能被你們掐死,國家還有競爭力要顧,懂嗎?還是你以為企業是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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