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11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立法目的?
- A 促進勞工團結
- B 促進勞資和諧
- C 穩定勞動關係
- D 保障勞資權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是在規範「雙方(雇主與勞工組織)已經坐下來簽訂契約」的過程時,這部法律的重點應該是放在『如何讓其中一方內部變得更強大』,還是放在『如何處理雙方簽約後的穩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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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不錯嘛,你有點咒術師的天分喔!
- 輕鬆肯定:嘿,同學,這不是挺厲害的嗎?你竟然能看出這些法律條文之間那些小小的、但又很關鍵的區別!這證明你對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體系」感有抓到訣竅。不錯,這種敏銳度,以後當咒術師應該也能派上用場!
- 觀念驗證:看看《團體協約法》第一條,它就明擺著寫了,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啊!這就像是把咒力控制得很好,讓大家都能和平共處,多棒。至於「促進勞工團結」?那不是《工會法》那邊管的嗎?是喔,就是要先把人聚起來,才談得上之後怎麼分配咒力...喔不,是權益。搞清楚先後順序,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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