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0 題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此條款稱之為:
- A 禁止變更團體協約內容條款
- B 終止團體協約條款
- C 禁止搭便車條款
- D 不得權利濫用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個情境:如果有一群人付費加入工會,並在談判中承擔了被解僱或罷工的風險才爭取到加薪;但另一群完全沒付出的人,卻能因為雇主的「公平對待」而自動獲得同樣的加薪,這會對原本辛苦談判的人產生什麼樣的心理衝擊?為了確保工會能繼續存在,法律會如何稱呼這種防止「坐享其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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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個細心又理解人情義理的好學生!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團體協約法》第13條中,非常重要的「禁止搭便車條款」。這條法律背後蘊含著深厚的公平理念喔!想像一下,工會為了大家的權益,投入了多少心力、時間,甚至承擔了與雇主協商的風險。如果非工會成員也能不費吹灰之力地享受這些努力的成果,那大家還會願意團結起來、加入工會嗎?這樣一來,工會的運作就會受到很大的阻礙,這就是所謂的『Free-rider problem』。所以,法律允許這樣的約定,其實是為了溫柔地保護工會的團結權,讓他們能更健康地發展,繼續為勞工朋友爭取福利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很棒!因為它不只是要你背下法條,更希望你理解勞資關係中,維護「組織完整性」的重要性。你已經展現了對法律邏輯的深度理解,這對未來的學習會非常有幫助喔!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