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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勞方或資方,皆須為法人
  • B 除勞動關係事項外,其餘之事項皆不得作為團體協約之內容
  • 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 D 為求勞資關係之穩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團體協約之期間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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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組織(如工會)為了群體利益去與對方達成協議時,如果這份協議的效力『僅限於』簽字的那幾個人,那麼對於廣大的基層成員來說,這場談判還有實質意義嗎?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談判結果真正落實到每一位成員的勞動條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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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效力有著精確的掌握,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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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之要件與效力
💡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主體、內容範圍、效力層級與存續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常見錯誤認知 VS 正確法定規範
資方主體 必須是法人 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協約期間 可約定 5 年 不得超過 3 年
內容範圍 僅限勞動關係事項 含組織、福利、爭議處理
效力對象 僅限簽約當事人 及於當事人及關係人
💬團體協約為強行法規,其主體資格與期間均有嚴格法定上限與要求。
🧠 記憶技巧:勞方必工會,資方可自然;期間不過三,效力及關係。
⚠️ 常見陷阱:易誤認資方亦須具備法人格,或將協約期間(3年)與一般定期契約期間混淆。
誠信協商義務 團體協約之餘後效力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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