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勞方或資方,皆須為法人
  • B 除勞動關係事項外,其餘之事項皆不得作為團體協約之內容
  • 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 D 為求勞資關係之穩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團體協約之期間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組織(如工會)為了群體利益去與對方達成協議時,如果這份協議的效力『僅限於』簽字的那幾個人,那麼對於廣大的基層成員來說,這場談判還有實質意義嗎?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談判結果真正落實到每一位成員的勞動條件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勞動法專業思維

這顯示你對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效力有著精確的掌握,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團體協約要件與效力
💡 團體協約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書面契約,具有債權與物權化效力。
比較維度 勞方當事人 VS 資方當事人
法人資格 必須為法人(工會) 雇主個人或團體皆可
協約效力 及於工會及所屬會員 及於雇主本人或所屬團體
期間上限 不得超過 3 年 不得超過 3 年
法規依據 團體協約法第 2 條 團體協約法第 2 條
💬勞方具備嚴格法人性,資方較寬鬆;雙方受三年約定上限拘束。
🧠 記憶技巧:勞方必法人、資方可個人;效力及關係、期間三三三。
⚠️ 常見陷阱:易誤認資方也必須是法人(雇主個人亦可簽署);易混淆期間上限為 3 年而非 5 年。
工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之強行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團體協約法制
查看更多「[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