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勞方或資方,皆須為法人
- B 除勞動關係事項外,其餘之事項皆不得作為團體協約之內容
- 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 D 為求勞資關係之穩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團體協約之期間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組織(如工會)為了群體利益去與對方達成協議時,如果這份協議的效力『僅限於』簽字的那幾個人,那麼對於廣大的基層成員來說,這場談判還有實質意義嗎?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談判結果真正落實到每一位成員的勞動條件中?
團體協約要件與效力
💡 團體協約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書面契約,具有債權與物權化效力。
| 比較維度 | 勞方當事人 | VS | 資方當事人 |
|---|---|---|---|
| 法人資格 | 必須為法人(工會) | — | 雇主個人或團體皆可 |
| 協約效力 | 及於工會及所屬會員 | — | 及於雇主本人或所屬團體 |
| 期間上限 | 不得超過 3 年 | — | 不得超過 3 年 |
| 法規依據 | 團體協約法第 2 條 | — | 團體協約法第 2 條 |
💬勞方具備嚴格法人性,資方較寬鬆;雙方受三年約定上限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