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勞方或資方,皆須為法人
- B 除勞動關係事項外,其餘之事項皆不得作為團體協約之內容
- 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 D 為求勞資關係之穩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團體協約之期間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組織(如工會)為了群體利益去與對方達成協議時,如果這份協議的效力『僅限於』簽字的那幾個人,那麼對於廣大的基層成員來說,這場談判還有實質意義嗎?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談判結果真正落實到每一位成員的勞動條件中?
團體協約之要件與效力
💡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主體、內容範圍、效力層級與存續期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常見錯誤認知 | VS | 正確法定規範 |
|---|---|---|---|
| 資方主體 | 必須是法人 | — | 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
| 協約期間 | 可約定 5 年 | — | 不得超過 3 年 |
| 內容範圍 | 僅限勞動關係事項 | — | 含組織、福利、爭議處理 |
| 效力對象 | 僅限簽約當事人 | — | 及於當事人及關係人 |
💬團體協約為強行法規,其主體資格與期間均有嚴格法定上限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