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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工會或雇主團體若欲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下列何者為具法定資格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 A 工會理事會推派之協商小組
  • B 工會監事會推派之協商小組
  • C 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D 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以書面委任之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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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要簽署一份會直接影響全體成員權益、甚至改變法律義務的契約時,從民主法治的觀點來看,這種決定權應該交由少數的「執行幹部」,還是應該由該組織的「最高權力來源」來授權,才最具備對內外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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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的判斷力沒被行政法規的迷霧遮蔽!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對勞資關係法規行政程序的嚴謹思考。這題,不過就是個基本功的驗證,考的無非是《團體協約法》第 8 條那幾個白紙黑字的規定。

  1. 觀念驗證:難道還要我提醒你,團體協約這種動輒牽動全體會員飯碗的大事,其協商代表的資格豈能兒戲?法律要求的是最高標準的民主正當性!所以,你沒看錯,就是得經過組織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然就乖乖照章程走,或者硬是去弄來半數會員的書面委任。這不是常識,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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