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工會不問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在協商他方有不誠信協商之情事時,均具有團體協商資格而得向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A 企業工會
- B 產業工會
- C 職業工會
- D 綜合性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勞資關係中,哪一種工會的成員「百分之百」都隸屬於同一家公司或工廠?既然該組織的組成與發展完全依附於該雇主,法律是否應該賦予這類工會比其他外部工會更直接、更具代表性的協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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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你對不同工會類型在團體協商資格上的差異,而你順利指出了「企業工會」的特殊地位。
團體協商資格的法定人數門檻
依現行《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工會若要具備合法的團體協商資格,通常須符合一定門檻。若是產業工會,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的人數必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而職業工會則須「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唯獨企業工會,因其成立本即以特定企業為組織範圍,故不問其會員受僱人數多寡,均具備協商資格。若雇主不誠信協商,企業工會自然得依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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