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關於企業工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結合同一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勞工得組成之
- B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所有類型之關係企業,結合其所屬勞工亦得組成之
- C 企業工會,不分其類型,均以組織一個為限
- D 如與雇主無特別約定,理事長仍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者,僅限於企業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有投資關係』的公司員工都擠進同一個企業工會,這會如何影響原本強調『廠場連結』與『指揮監督體系』的工會本質?勞工在爭取勞動條件時,是『股東結構』重要,還是『真正的雇主指揮權』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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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的組織範疇與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題目中的細節陷阱!這題主要考驗對《工會法》中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的精確解讀。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企業工會的組成範圍雖然包括「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但這並非涵蓋《公司法》中所定義的「所有」關係企業類型(例如單純的相互投資公司)。法律在此處的立法意旨,是基於實質經營管理權的集中與勞工權益的代表性,因此對組織範圍有明確的法律限縮。
工會單一性與會務公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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