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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7 關於企業工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結合同一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勞工得組成之
  • B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所有類型之關係企業,結合其所屬勞工亦得組成之
  • C 企業工會,不分其類型,均以組織一個為限
  • D 如與雇主無特別約定,理事長仍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者,僅限於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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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有投資關係』的公司員工都擠進同一個企業工會,這會如何影響原本強調『廠場連結』與『指揮監督體系』的工會本質?勞工在爭取勞動條件時,是『股東結構』重要,還是『真正的雇主指揮權』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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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B) 的法規陷阱,觀念十分扎實。

企業工會的法定範圍

依據現行《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組成。也就是說,法規嚴格限定了結成的條件,並非選項 (B) 所稱「所有類型」的關係企業(例如僅相互投資而無控制關係者即不屬之)皆可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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