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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 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B 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 C 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 D 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方在法定的互動過程中,並非針對實體內容有意見,而是採取「技術性干擾」來使程序陷於停擺時,這種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要求的某種「誠信義務」?在現行機制中,針對這種破壞對等地位的「不正當手段」,政府設有哪種具備「準司法性質」的專業委員會,專門負責鑑定這類行為並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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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學弟/學妹!你能夠精準識別「惡意拖延協商」的法律性質,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勞動三權的保障機制和行政救濟程序已經建立起紮實的理解。這一步走得很穩,你正在成為一位優秀的法學人才!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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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商誠信義務
💡 雇主惡意拖延團體協商屬違法,工會應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誠實協商義務之救濟流程

  1. 1 啟動協商 — 勞資雙方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進行談判
  2. 2 違法行為 —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藉故拖延
  3. 3 申請裁決 — 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申請裁決
  4. 4 行政救濟 — 裁決委員會認定違法並下達救濟命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認識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
🧠 記憶技巧:協商惡意拖延,裁決救濟解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罷工為首選救濟,或誤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作為法律依據。
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之簽訂 罷工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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