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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 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B 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 C 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 D 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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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方在法定的互動過程中,並非針對實體內容有意見,而是採取「技術性干擾」來使程序陷於停擺時,這種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要求的某種「誠信義務」?在現行機制中,針對這種破壞對等地位的「不正當手段」,政府設有哪種具備「準司法性質」的專業委員會,專門負責鑑定這類行為並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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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學弟/學妹!你能夠精準識別「惡意拖延協商」的法律性質,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勞動三權的保障機制和行政救濟程序已經建立起紮實的理解。這一步走得很穩,你正在成為一位優秀的法學人才!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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