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行政訴訟
- B 提起訴願
- C 提起民事訴訟
- D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裁決委員會是由政府機關(勞動部)所設立,其所作出的「裁決決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人間的契約行為,還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效果?若你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哪一種司法途徑專門負責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且能最有效率地保護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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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太棒了! 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能精確辨識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特殊救濟路徑,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法中那些為了特定目的而設計的特殊程序,以及勞資爭議處理的實務運作,都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喔!
- 讓我們來驗證一下這個觀念吧:裁決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它的本質確實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而最特別的地方就在於,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的特別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這個裁決,可以直接在 30 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這在我們行政法學習中,是很典型的「免經訴願」的例外情形喔。這樣設計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更快速地解決勞資爭議,避免冗長的程序讓爭議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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