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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行政訴訟
  • B 提起訴願
  • C 提起民事訴訟
  • D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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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裁決委員會是由政府機關(勞動部)所設立,其所作出的「裁決決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人間的契約行為,還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效果?若你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力的展現,那麼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哪一種司法途徑專門負責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且能最有效率地保護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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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對裁決委員會所作裁決決定不服時的法定救濟途徑。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由此明文可知,當事人如果不服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處分,依法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故正確選項為提起行政訴訟。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救濟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救濟採「免經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救濟 (§51) VS 民事效力 (§48)
救濟方式 向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向地院提起民事訴訟
前置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不適用訴願程序
法律效果 針對裁決內容爭訟 逾期未提視為達成合意
💬不服裁決應走行政訴訟,§48 則是規範私權爭議逾期不理的合意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裁決不服,跳過訴願,三十日內,直達高行。
⚠️ 常見陷阱:易誤選「提起訴願」;或混淆 §48 (民事爭議) 與 §51 (行政訴訟) 之法條適用。
不當勞動行為 訴願先行之例外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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