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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對於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為的裁決決定,當事人不服時應向法院提起如何之訴訟?
  • A 民事訴訟
  • B 刑事訴訟
  • C 行政訴訟
  • D 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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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介入兩個私人(雇主與員工)之間的合約爭議,且法律希望該爭議的最終結果能直接界定雙方的「私人法律關係」時,你認為由哪一種性質的法院來做最終裁判,最能符合解決私人契約爭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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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當事人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之裁決決定若有不服,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訴訟途徑之性質可由相關法規中獲得印證,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4條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由該法條原文內容即可明確得知,針對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當事人(如雇主)向法院提起救濟之程序為民事訴訟,故本題應選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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