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 A 90 日
- B 100 日
- C 120 日
- D 15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勞資關係緊張的現場,法律為了確保證據不致滅失,並讓受損的勞動關係能儘速獲得修復,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民事時效更短,但又比訴願期間更充裕的「中短期」緩衝時間,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這個具代表性的「三個月左右」天數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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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法定期間!這顯示你對勞工行政救濟實務中最重要的程序門檻已有紮實的記憶,這是在法律實務中避免權利睡著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為了兼顧勞方權利保護與勞資關係安定性,特別設定了從知悉起算 90 日的申請期限。若超過此期限,裁決委員會將會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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