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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 B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
  • C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內為之
  • D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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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勞工權益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了兼顧『專業判斷』與『程序效率』,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調查階段時,會偏好由全體委員共同進行,還是指派少數委員先行調查?而在時間規範上,會如何設定時限以防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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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選項 (D) 完全符合本法第 44 條。為了確保「不當勞動行為」能獲得迅速救濟,法規明確授權裁決委員會指派 1 至 3 人 進行職權調查,並設定了 20 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的調查期限,以利後續審理與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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