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 B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
- C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內為之
- D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勞工權益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了兼顧『專業判斷』與『程序效率』,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調查階段時,會偏好由全體委員共同進行,還是指派少數委員先行調查?而在時間規範上,會如何設定時限以防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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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之調查程序,選項 D 為正確答案。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規定:「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選項 D 的敘述與此法條內容完全相符,明確點出裁決委員會指派委員調查事實、證據之人數以及作成調查報告之法定時效與延長期限,故為正確選項。其餘選項之敘述均不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