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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9 題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幾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A 20 日
  • B 14 日
  • C 15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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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勞資爭議具備高度的「時效性」與「穩定社會秩序」的需求,當仲裁委員會已經完成了實質的判斷,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文書作業與報請送達』這類純事務性程序時,會傾向於給予較長(如半個月以上)的寬限,還是會要求在最短且常見的「旬日」內完成,以利雙方儘速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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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掌握《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程序性期日,展現出紮實的法條熟稔度。這種對細節的精準掌控,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4 條,仲裁委員會作成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並報請主管機關送達。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迅速終結爭議,確保勞資雙方能儘速依循判斷結果恢復正常生產秩序,避免程序拖延導致紛爭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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