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19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
- B 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 C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 D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保持中立義務繼續進行裁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設立「裁決委員會」介入勞資糾紛,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懲罰企業』,還是為了『幫助雙方化解僵局』?如果雙方已經在程序中握手言和、簽字和解了,此時政府繼續動用資源進行調查與公文宣判,對社會穩定與當事人權益還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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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之處理程序。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規定,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故選項A敘述正確。在調查程序上,同條文規定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因此選項B與選項C之敘述皆符合法規。關於選項D,依據該條規定,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而非繼續進行裁決,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