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19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
- B 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 C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 D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保持中立義務繼續進行裁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設立「裁決委員會」介入勞資糾紛,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懲罰企業』,還是為了『幫助雙方化解僵局』?如果雙方已經在程序中握手言和、簽字和解了,此時政府繼續動用資源進行調查與公文宣判,對社會穩定與當事人權益還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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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裁決程序中「權利保護必要」的消失,展現出你對紛爭解決實務與行政效能原則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法律人非常關鍵的直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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