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可採獨任仲裁人方式為之
- B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 C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事實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
- D 仲裁委員為事實調查之必要,得直接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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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爭議涉及勞工生計與社會安定,當專業的「事實調查報告」已經攤在桌面上時,為了避免行政效率拖延導致衝突擴大,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最後裁決」的時間規範?它是會傾向給予無限期的討論,還是會設定一個明確的「短期期限」來強迫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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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由此可知,選項C所述之作成仲裁判斷期限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故為正確。此外,針對選項D,同條規定:「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這表示仲裁委員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並不得如選項D所述直接進入進行訪查,因此選項D錯誤。綜合上述,選項C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