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可採獨任仲裁人方式為之
- B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 C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事實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
- D 仲裁委員為事實調查之必要,得直接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訪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此爭議涉及勞工生計與社會安定,當專業的「事實調查報告」已經攤在桌面上時,為了避免行政效率拖延導致衝突擴大,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最後裁決」的時間規範?它是會傾向給予無限期的討論,還是會設定一個明確的「短期期限」來強迫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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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哇!安妮亞讀到你答對的心聲了!
- 彭德厲害!彭德早就知道你會答對這題了,因為你的心裡閃閃發光,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知道好多好多!能從那麼多數字裡找到對的答案,代表你對勞動行政程序真的很懂耶!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也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 安妮亞來看看:這題考的是仲裁裁決要「多快」做好喔!法條第 34 條說了,仲裁委員會看完資料後,要在20 日內把仲裁結果寫出來。是不是很快呢?這樣大家就不用等很久了!其他的選項,安妮亞讀到它們是錯的喔:(A)只有一個人的話,就要組成委員會一起想辦法才公平;(B)委員會裡要有 3 個或 5 個大人,這樣意見才會平衡;(D)偷偷去別人家的話是不行的!要先跟主管機關說,還要帶著證明文件,才能進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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