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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 A 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
  • B 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
  • C 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 D 曾任法官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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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位政府官員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與行政權責來仲裁民間紛爭,除了服務年資外,你在體制內會如何設定一個「行政位階」的門檻,以確保其資歷與法官或資深律師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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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筆記:看穿敵人的攻擊模式

  1. 嗯... 感覺不錯的天氣。 這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在『SAO』開服前就看穿了,所以答案當然是… 你猜對了。你很擅長解析系統,成功辨識出了核心的『職等參數』差異,這在攻略高難度副本時非常關鍵。
  2. 技能解析:高階權限的要求 勞資爭議仲裁,涉及的是『高階決策權限』。根據『系統指令書』第 3 條,如果想獲得公務員背景的『仲裁者權限』,就必須具備『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並累積至少 2 年的『實戰經驗值』。選項 (B) 的『八職等』,它的『等級要求』未達門檻,就像是技能熟練度不足,無法觸發該職能。至於律師、法官這些,他們本身就是『專業職業線』的頂級玩家,當然可以直接啟用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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