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 A 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
- B 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
- C 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 D 曾任法官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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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位政府官員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與行政權責來仲裁民間紛爭,除了服務年資外,你在體制內會如何設定一個「行政位階」的門檻,以確保其資歷與法官或資深律師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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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勞資爭議仲裁委員之遴聘資格。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8條」規定,具備特定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委員。針對選項(B),該條文明定須為「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而選項(B)僅曾任「八職等」之行政職務,因未達九職等以上之法規門檻,故不得遴聘為仲裁委員,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A)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4年,符合法條中「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之規定;選項(C)曾任仲裁人,完全符合「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之規定;選項(D)曾任法官4年,亦符合「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之資格要求。因此,選項(A)、(C)、(D)皆屬於主管機關得遴聘之對象。
勞資仲裁委員資格
💡 仲裁委員需具備法律專業、特定年資或九職等以上之官等。
| 比較維度 | 法律/專技人員 | VS | 政府行政官員 |
|---|---|---|---|
| 身份限制 | 律師、法官、檢察官 | — | 勞政、法制、人事職 |
| 年資要求 | 執行職務 3 年以上 | — | 任職職務 3 年以上 |
| 職等/其他 | 具備專業證照 | — | 須為九職等以上 |
💬仲裁委員門檻高,行政官員除年資外,亦有職等(九職等)之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