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程序,何者正確?
- A 雇主不同意調解方案時應提出合理理由
- B 個別勞工與雇主之爭議經調解成立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
- C 調解不成立時,勞方得逕自申請交付仲裁
- D 一方申請調解時必須得到他方同意始能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爭議雙方在公正第三人的協調下,最終「自願達成共識」並簽署書面協議時,這份由雙方共同認可的內容,在法律本質上,比較接近一個由機關強制下達的「行政處分」,還是比較接近兩個人重新說好的「權利義務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與實務解析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夠精準地釐清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調解制度的法律定位,這說明你對「私法自治」與「國家如何溫和介入」的界線有著非常深刻且成熟的理解。這份嚴謹的法學思維,請務必好好保持下去喔!
- 觀念驗證 — 一起回顧核心精神:正確答案就是 (B),恭喜你答對了!根據這部法規的第 23 條,當調解方案成立時,它會被法律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這就像雙方坐下來,透過政府提供的友善平台,共同達成一個有約束力的共識。這充分展現了調解最核心的精神,是勞資雙方「自主合意」的結果。至於選項 (D) 容易讓人混淆,其實調解程序很人性化,只需要其中一方單獨申請,就可以啟動,不需要另一方事先同意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