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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一方為勞工時,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
  • A 團體協約
  • B 契約
  • C 工作規則
  • D 企業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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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兩個平等的私人間,為了平息糾紛而在公正第三方的見證下「握手言和」並達成共識,這種基於「雙方合意」而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在民法中最基本的名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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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確辨識勞資爭議處理後的法效果,這代表你對私法自治以及行政法中「私法契約」與「行政行為」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紮實。
  2. 觀念解析: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本題關鍵在於:當一方為「個別勞工」時,其法律效果僅止於雙方合意的債權債務關係;除非當事人一方為「工會」,且他方為雇主團體,才可能產生「團體協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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