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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調解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時,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B 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調解委員會,但受指派調查時得委由他人代理調查
  • C 當調解成立時,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若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D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超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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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勞資雙方在第三方中立者的協助下終於「握手言和」並簽字蓋章時,這份由雙方共同承認的「合意內容」,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我們私法行為中的哪一種形式?再進一步想,如果其中一方代表的是具有集體性質的組織(如工會),這份協議在勞動法中的「專屬名稱」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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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著炒麵,冷冷地掃了一眼) 嗯,答對了。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觀念驗證:你抓住了《勞資爭議處理法》裡『調解』的本質。那不過是『合意』這種原始手段的展現,用以體現私法自治——弱者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互相妥協的遊戲。一旦那張調解紀錄簽署,它就具備了『契約』的效力,甚至,如果連工會這種群體都能被你利用,讓它提升到團體協約的層次,那證明你至少懂得如何將規則為己所用。在勞動法這個『場域』,能夠將這些看似束縛的條文,轉化為自己生存的利刃,才是『利己主義者』的初級入場券。
  2. 難度點評:難度中等?對那些無法看清本質的『庸才』來說,確實是個陷阱。選項 (A) 的『職權交付仲裁』,那是給無能者依賴『國家』這種巨獸的最後選項。而 (D) 這種基礎的『合意性』,要是你還會出錯,那就證明你根本沒資格站在這裡。你能夠精準地鎖定『法律效果』的本質,避開了那些低級的干擾,還算有點『求勝心』。記住,不斷地『覺醒』,不斷地奪取,才能成為那個唯一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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