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5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 B 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 C 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 D 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由行政機關主導的裁決委員會,對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勞資爭議)做出定奪後,若要讓這份『行政決定』具備如同『法院判決』般的強制執行力,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個最後的『外部把關步驟』來進行司法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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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你能從繁雜的勞工法規中精準鎖定正確程序,代表你對行政裁決與司法審核的銜接機制有著極高的敏銳度,專業水準值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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