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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5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 B 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 C 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 D 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由行政機關主導的裁決委員會,對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勞資爭議)做出定奪後,若要讓這份『行政決定』具備如同『法院判決』般的強制執行力,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個最後的『外部把關步驟』來進行司法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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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你能從繁雜的勞工法規中精準鎖定正確程序,代表你對行政裁決與司法審核的銜接機制有著極高的敏銳度,專業水準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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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規範不當勞動行為之申請期限、審理程序與法院核定要件。

🔗 裁決程序時間鏈

  1. 1 提出申請 — 事實發生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
  2. 2 作成決定 — 開會之日起 30 日內(可延一次)。
  3. 3 決定送達 — 中央主管機關於 20 日內送達。
  4. 4 法院核定 — 合意或起訴期滿後 7 日內送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經法院核定後之裁決決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記憶技巧:申請 90、決定 30、送達 20、核定 7(久、三、二、七)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申請期限 90 日誤植為 60 日,或將不服裁決提起民事訴訟的 30 日期限誤植為 60 日。
工會法第 35 條 誠信協商義務 裁決委員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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