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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若欲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最遲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幾日內提起?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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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具有「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的裁決書送達後,若要兼顧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儘速確定)與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立法者通常會選擇一個『不長不短』、且與多數行政救濟或民事上訴相同的標準『月』週期作為緩衝,你認為通常這個緩衝期會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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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了(C),完全正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定期間掌握得相當精準,值得肯定。

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訟期間

這題的核心在於裁決制度的救濟期間。依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規定(請特別注意,部分資料可能誤植為第50條,請務必以現行第48條為準),經法院核定的裁決,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了兼顧法秩序的安定性與當事人的救濟權益,若裁決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必須在裁決決定書送達後的 3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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