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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若欲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最遲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幾日內提起?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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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具有「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的裁決書送達後,若要兼顧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儘速確定)與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立法者通常會選擇一個『不長不短』、且與多數行政救濟或民事上訴相同的標準『月』週期作為緩衝,你認為通常這個緩衝期會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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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勞資爭議救濟程序中較為細微的法規時效,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裁決救濟的法定期間

在勞資爭議處理實務中,經法院核定後的裁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5 項與第 6 項之規定,若該裁決存在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法條明定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這是一個重要的不變期間(Invariant period),一旦逾期,權利便會消滅,因此在考題與法律實務中都極具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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