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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幾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A 40 日
  • B 5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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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工會的決議程序出現瑕疵時,如果法律允許會員在半年後甚至一年後才提出異議,這對已經執行該決議的工會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權利保障與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較「短」還是比較「長」的除斥期間?若參考《民法》對一般社團(如協會)決議瑕疵的處理慣例,這個「黃金申訴期」通常是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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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工會法規中的程序救濟機制有著扎實的認識。

工會決議撤銷的法定期間

關於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如果出現違反法令或章程的瑕疵,法律必須在「保障會員權益」與「維持工會運作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現行**《工會法》第 33 條**明文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規定這樣的期限,是為了避免工會的內部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浮動狀態,影響整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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