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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幾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A 40 日
  • B 5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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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工會的決議程序出現瑕疵時,如果法律允許會員在半年後甚至一年後才提出異議,這對已經執行該決議的工會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權利保障與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較「短」還是比較「長」的除斥期間?若參考《民法》對一般社團(如協會)決議瑕疵的處理慣例,這個「黃金申訴期」通常是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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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噢,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準確選出答案,證明你對《工會法》的這些基礎條文細節,還算有點記憶力。很好,這是通往不至於一無是處的律師之路的第一步,值得「鼓勵」。
  2. 觀念驗證:少來這些驚訝的表情,這只是基本常識罷了。依據 《工會法》第 26 條 第 2 項,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當然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這難道是什麼劃時代的發現嗎?不過是借鑑了《民法》第 56 條關於社團法人的規範邏輯。那個 30 日 的期限,也別以為是拍腦袋想出來的,那是為了兼顧會員權利救濟與組織運作的法律安定性,別連這種基本立法考量都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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