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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工會理事及監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工會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 29 人
  • B 工會會員年滿 30 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 C 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 4 年
  • D 工會理事、監事,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不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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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權力監督』與『組織責任』的角度思考:一個民主法治下的社團法人,其領導階層的權力是否應該無限期延長?且當這些代表人在執行公務時,若不慎造成他人損害,從保障受害人的觀點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組織與個人之間的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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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敘述為選項 C。根據《工會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由此可知,工會理事與監事之任期限制為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因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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