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須經那個程序,才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A 法院核定
- B 法院判決
- C 法院評議
- D 法院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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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專業決定,希望能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獲得如同「法院最終判決」般的法律強制力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透過什麼樣的「審查與確認」程序,來完成這道法律地位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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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核心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對於行政機關如何與司法體系銜接,以及法律效力的轉換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認知。
裁決決定的司法賦權程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快速排除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保障勞工權益。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之規定,針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產生的民事爭議,若當事人在裁決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未就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或已提起後又撤回,此時法律上會視為雙方已依裁決決定書內容達成「合意」。接著,裁決委員會須在期限屆滿後將裁決書送請所在地法院進行核定;一旦經法院核定,該裁決決定書將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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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效力
💡 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內容達成合意。
🔗 裁決決定效力流程
- 1 作成裁決 — 裁決委員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作成決定書
- 2 送請核定 — 由委員會主動將決定書送請管轄法院核定
- 3 法院核定 — 法院審核程序合法後予以核定
- 4 視為合意 — 依勞資法第48條視為雙方達成合意並具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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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因程序違法而不予核定,當事人可回歸一般司法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