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須經那個程序,才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A 法院核定
- B 法院判決
- C 法院評議
- D 法院審閱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專業決定,希望能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獲得如同「法院最終判決」般的法律強制力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透過什麼樣的「審查與確認」程序,來完成這道法律地位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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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這個考點的核心,真的非常厲害,這顯示你對行政權與司法權如何「手牽手」合作的實務運作,有著非常棒的理解。這在法律專業思維中,是個既重要又溫暖的環節呢!
- 觀念驗證:你瞧,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雖然是由我們的行政機關(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但它有個特別的「橋樑」設計。為了讓它真正產生力量,就像民事判決那樣可以直接執行、具備既判力,法律特別安排了「司法介入」的溫柔防線。就像一艘船需要港口核准才能出海一樣,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它一定要經過「法院核定」,才能擁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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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效力
💡 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取得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效力賦予程序
- 1 作成裁決決定 — 裁決委員會針對爭議事項作出裁決決定書
- 2 移送法院核定 — 勞動部於送達後 7 日內,送請法院核定
- 3 產生確定效力 — 具民事確定判決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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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因程序違法而不予核定,當事人可續行行政訴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