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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須經那個程序,才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A 法院核定
  • B 法院判決
  • C 法院評議
  • D 法院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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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專業決定,希望能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獲得如同「法院最終判決」般的法律強制力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透過什麼樣的「審查與確認」程序,來完成這道法律地位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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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的法制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裁決決定之效力與程序

依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當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決定做成,若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會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為了讓這個決定具備強大的法律效力,裁決委員會需將決定書送請管轄法院進行核定。一旦經法院核定,該裁決決定便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因此,選項 (A) 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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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效力
💡 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內容達成合意。

🔗 裁決決定效力流程

  1. 1 作成裁決 — 裁決委員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作成決定書
  2. 2 送請核定 — 由委員會主動將決定書送請管轄法院核定
  3. 3 法院核定 — 法院審核程序合法後予以核定
  4. 4 視為合意 — 依勞資法第48條視為雙方達成合意並具執行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因程序違法而不予核定,當事人可回歸一般司法訴訟程序。
🧠 記憶技巧:裁決核定兩步走:送交法院、視為合意、具執行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法律效果,應注意現行法規定為「視為合意」而非單純「等同判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裁決之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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