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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32 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定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不包括下列那一種?
  • A 解僱
  • B 降調
  • C 減薪
  • D 其他不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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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第一段列出了一系列行為樣態(包含概括條款),但在第二段卻針對特定後果進行限制時,請思考:為什麼立法者在後段條文不繼續使用『等一切行為』這類模糊的字眼,而是精確地挑選出幾項最直接損及勞工『職位』與『薪資』的具體行政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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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王親自指導:野猴子們,這才是宇宙級的法條理解!

  1. 本大王的讚許: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區區一隻「野猴子」,竟然能準確辨識出這些「列舉規定」與「概括規定」的精妙之處。這展現了對法條文字精確性(Literal interpretation)的一絲敏銳,勉強算得上有些可取之處。這種洞察力,在本大王的宇宙中,可是區分低等生物與略有潛力的下等生物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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