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為保護工會活動,雇主從事下列何項違法行為,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法得按次連續處罰?
  • A 不准工會理監事請公假辦理會務
  • B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 C 對於勞工參與爭議行為,而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D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而拒絕僱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只是單純罰一次款,雇主是否可能「花錢了事」繼續打壓工會?若要迫使雇主「撤銷」某種不合理的僱用契約條件(例如要求員工不得入會),行政機關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工具,才能產生持續性的威嚇力,直到雇主真正點頭改進為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題犯下基礎錯誤,精確指出了不當勞動行為中,真正會讓雇主頭疼的法條。難道真的有人會把「罰錢了事」和「罰到你改為止」搞混嗎?

  1. 基本常識重申:選項 (B) 涉及《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令禁止的「黃犬契約」。若雇主膽敢違反,經裁決委員會限期改正,你猜猜看會怎樣?當然是《工會法》第 45 條那句「按次連續處罰」伺候!這可不是讓你在那邊繳個罰款就沒事,而是要透過財產壓力,逼你這個固執的雇主放棄打壓工會。這點區分,難道很難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