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為保護工會活動,雇主從事下列何項違法行為,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法得按次連續處罰?
- A 不准工會理監事請公假辦理會務
- B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 C 對於勞工參與爭議行為,而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D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而拒絕僱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只是單純罰一次款,雇主是否可能「花錢了事」繼續打壓工會?若要迫使雇主「撤銷」某種不合理的僱用契約條件(例如要求員工不得入會),行政機關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工具,才能產生持續性的威嚇力,直到雇主真正點頭改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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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你精確辨識了《工會法》中關於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的法律效果。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罰鍰」與具備「行政執行」功能的「連續處罰」。
- 觀念驗證:選項 (B) 屬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禁止的「黃犬契約」。依據**《工會法》第 45 條**,若雇主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後,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這是為了透過經濟壓力,強制雇主終止對工會的打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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