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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27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當有 2 個以上的團體協約可適用時,其適用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勞資雙方協商後共同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 B 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 C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 D 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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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名具備高風險技術的專業技師,面對一份『全工廠一視同仁』的通用協議與一份『專門針對該技術風險』制定的專業協議,你認為法律應保障哪一份協議優先適用,才更能發揮團體協約保護勞工專業特性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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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多數團體協約競合時的優先適用順序。依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根據此明文規定,當有兩個以上團體協約可適用時,法律已直接訂定優先順序,無須由勞資雙方另行協商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來決定,因此選項 A 與選項 B 皆不正確。此外,若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依法應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選項 C 將其誤植為「較小」,顯屬錯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中關於「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的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 團體協約適用優先順序
💡 複數協約競合時,原則上以「範圍小或具特殊性者」優先。
比較維度 職業或職務類協約 VS 非職業或職務類協約
優先適用標準 範圍狹小或職務特殊者 地域或人數範圍較小者
核心邏輯 特殊性優先 狹小性優先合
前約特別約定 有約定則從前約 有約定則從前約
💬除非前約另有約定,否則均採「小範圍/特殊性」優先原則。
🧠 記憶技巧:小勝大、特勝常、前約約定要先看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協商決定」、「主管機關調解」或「範圍較大者優先」。
團體協約效力 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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