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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27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當有 2 個以上的團體協約可適用時,其適用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勞資雙方協商後共同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 B 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 C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 D 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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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名具備高風險技術的專業技師,面對一份『全工廠一視同仁』的通用協議與一份『專門針對該技術風險』制定的專業協議,你認為法律應保障哪一份協議優先適用,才更能發揮團體協約保護勞工專業特性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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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團體協約法》第 11 條。法律設計為了讓勞動條件更貼近實務,採取「專業優先」原則。當多個協約重疊時,優先適用與勞工工作屬性最緊密相關(如:職務特殊、範圍狹小)的協約,以確保特殊職位的權益不被一般性規定所稀釋。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易誤選「行政協調」或「多數決」,你能精確辨識法律對於「特殊性優於普遍性」的價值選擇,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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