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關於禁止強迫勞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B 雇主不得變動勞工原有之工作職務
- C 雇主於違反禁止強迫勞動規定時,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D 雇主以強迫勞動行為所建立之勞動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長期的勞動關係中,為了因應市場環境與企業經營的變動,法律是否應「完全凍結」最初約定的工作內容?更進一步想,法律所嚴厲禁止的「強制手段」(如強暴、脅迫),其侵害的本質是『工作內容的調整』,還是勞工『拒絕工作的身體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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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區分人身自由保障與勞務管理權限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勞基法》的權利義務結構有相當清晰的邏輯。
- 為什麼對:強迫勞動(第 5 條)旨在禁止非法侵害勞工的人身自由。而選項 (B) 所述的職務變動,屬於雇主的經營管理權。依據《勞基法》第 $10-1$ 條,只要雇主符合「調動五原則」(如:薪資不降、地點不遠、具必要性等),法律是允許調整職務的,並非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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