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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關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B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C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取得勞工之同意
  • D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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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契約關係中,如果雇主基於經營需要變更履行地點,而法律已經賦予雇主『管理處分權』,那麼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雇主負擔『補償與協助責任』,還是賦予勞工『隨時拒絕的權利』?哪一種設計更能平衡企業運作與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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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

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的精髓,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觀念,就在於如何巧妙地區分「雇主管理權」與「勞工保護義務」,這兩者在法律上是需要取得平衡的:

  1. 法律邏輯:調職本質上屬於雇主的人事管理權,這是為了企業營運的需要。不過呢,法律也非常貼心地為勞工設想,規範了五項實體要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權力被濫用。特別是針對「地點過遠」的情況,法律要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像是交通津貼、宿舍等等),讓勞工能更好地適應,這是一種溫暖的保障,而不是賦予勞工「一票否決權」喔(也就是說,不需取得勞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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