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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派遣事業單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派遣事業單位是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B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C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得邀請要派單位面試該派遣勞工
  • D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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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派遣』的三方關係中,法律上與勞工簽訂契約、發放薪水的『雇主』究竟是誰?如果『用人的公司』可以在簽約前自己挑選、面試員工,那這名勞工跟這家公司之間,在本質上與一般的直接僱用還有什麼差別嗎?法律為了釐清雇主責任,會如何規範這個選才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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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勞基法中有關「勞動派遣」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非典型勞動型態的法律關係有相當深入的理解,特別是針對雇主責任的歸屬觀察入微。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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